桃園縣立龍興國民中學活動中心運動場地等使用管理要點


一、為充分發揮學校校舍場地使用功能,鼓勵社區機關團體運用學校場地,辦理社教、藝文活動並為維護校園安寧及設備之安全,確保教學與行政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縣府92724日府教國字第0920140327號函「桃園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及使用收費基準」。
三、使用學校校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之項目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二)場地使用以辦理體育、社教、藝文活動為原則。
四、使用手續
(一)使用人或社團除情況特殊外,應於一週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載明活名稱、時間、性質及參加人數。
(二)申請表經學校核准後即繳交保證金活動中心新台幣壹萬元,運動場、圖書館、視聽教室伍仟元、教室叁仟元及使用費,保證金於使用完畢,經學校人員查明確無毀損情形後無息退還。
五、使用時段
(一)半日:上午8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5時。
(二)全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三)夜間:下午6時至10時。
六、使用場地之收費基準如附件二
七、使用單位或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清潔復原工作,由使用單位人員負責。
(二)使用費及保證金必須於申請時繳納。
(三)場地、校舍暨器材若因使用而至毀損,使用人須照價賠償,活動中不得燃放煙火、編炮等違反公共秩序之情事。
(四)使用單位或人員所有之各種自備器材、設備,須於當天撤除,場地應回復原狀。
(五)除特殊必要且徵得學校同意外,不得任意使用出借範圍以外之場所、設備或器材。
(六)除佈置會場運送器材外,汽機車不得進入校園。
(七)活動期間若發生任何治安問題或火警事件,使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八)辦妥使用手續後,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否則不退還已繳之使用費。
八、屬經常、非關營利性質之活動,使用兩個月以上,在不影響學校教學與行政下,由校方依收費基準酌予收費,但不得低於全日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











桃園縣立龍興國民中學活動中心運動場地等使用收費基準表

項次
使用場地
收費基準
備註
日間
夜間
半日
全日
1
活動中心
4000元
5000元
4000元
場地使用團體按月繳納2000元之使用費用
2
運動場
3000元
4000元
3000元

3
圖書館、視聽教室
2500元
4000元
2500元
場地使用團體按月繳納2000元之使用費用
4
教室(一間)
450元
750元
450元
場地使用團體按月繳納2000元之使用費用










說明:
一、使用單位若使用空調設備,應酌收水電費,全日二○○○元、半日一二○○元。
二、學校得視其租地場地大小及活動性質,依收費基準比例,調整收費。
三、申請使用期限在一個月以上,按全日收費基準之五折收取使用費。
四、經費收支:
(一)所收使用費,以「其他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場地設備出借費」科目繳入縣庫。
(二)支出部份,則以透列預算方式處理(提出計畫核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