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龍興國中處理學生申訴標準作業流程
 
一、目的
在公平、公正之原則下,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獎懲上之有關事項,以期達毋枉毋縱以確保學生合法權益,增進教育效果。
二、依據           
桃園縣立龍興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辦法。
三、範圍
()申訴主體
1.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得依本法之規定提起申訴(以下稱申訴主體)
2.前款所定學生,指學校對其處分時,具學生身分者。
3.多數人共同申訴時,應由申訴主體選出三人以下之代表人,並檢附代表委任書。
()申訴範圍
申訴主體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或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經正常行政程序仍無法解決者,得提出申訴
四、作業流程說明
()申訴主體不服學校有關對其個人權益之措施,或其他決議事件者,得向申訴中心申訴,惟同案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主體應於知悉校方的處分及決議之事件,或決議之事件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為之,逾期學校原則不予受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申評會提出聲明理由請求許可,申評會審核理由後決定受理與否。
()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姓名、學號、系級、通訊處、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並應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申訴書之格式如附件。
()申訴案件逾越申訴範圍者,應由受理單位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之案件不予受理,並建議處理方式(如法律社會縣巿政府等相關權責單位)。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每學期依申訴案件召開會議一次,若無申訴案則不召開,但有緊急事件時則由校長決定是否召開臨時會議。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就書面資料評議,評議不公開舉行,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申訴案由及評議會審議過程之各項資料,應對外嚴守秘密。
()申訴人於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未作成評議書前,得撤回申訴案。
()學生申訴程序中,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訴案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獲知上情後,應即中止評議,俟訴訟終結後續議。
()申評會應依據校內相關規定審慎評議並於決議後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在作成評議決定書前申評會得建議停止對申訴主體原處分之執行。
()申評會之決議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應載於評議決定書。評議決定書由申評會召集人署名後陳報校長核備,并送申訴主體及原處分單位。申訴主體如有不服,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再申訴,惟同案以一次為限。
(十一)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行之。
(十二)召集人或評議委員與申訴案件有職責衝突情形者,得由校長指定代理人擔任之。
(十三)申訴評議時限:申訴中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申訴中心應將申訴書副本會知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應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對申訴之答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予申評會。原處分單位認申訴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知會申訴中心。申訴中心自收到原處分單位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答覆起十日內通知申訴人。
(十四)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申評會決議,推派三至五人成立『調查小組』為之。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應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審議。
(十五)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十六)一般規定
申評會做成評議決定書後,陳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如認為有與法規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得移請申評會再議,但再議以一次為限。評議決定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學校相關單位應即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