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龍興國中推動「品格教育」-『學生法庭』實施計劃
 

一、     依據:
教育部90年12月5日台(90)訓(一)字第90168129號書函辦理。

二、      目的:
(一)     落實民主精神,增進學生法治理念,培養優良品格。
(二)     透過說明及討論溝通之過程,以理性且詳和方式解決糾紛。
(三)     加強學生法治觀念,使學生能遵守法規,建立正確的價值觀。

三、      學生法庭成員訓練:
由受過奧瑞岡辯論訓練的教師担任訓練課程的指導老師,固定於社團活動時間集訓,並以模擬的案件練習開庭的技巧,再由指導老師修正。
四、      學生法庭實施方式:
(一)「學生法庭」開庭時間:接到申訴案件(週五下午第五節課)。
(二)地點:本校會議室。
(三)適用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四)學生自治法庭組織:
1.指導老師:
1)各班導師:導師於學生學習過程應多輔導學生問題解決之方式,加強學生法治與情感(包容)教育;另於班會中討論罰則與選舉1名代表,角逐法庭法官、檢察官與書記官之要職。
2)輔導教師:協助學生申訴及開庭過程中適時輔導(過程指導、價值澄清、被告與原告心理輔導)。
2.事件調查小組:由生教組及涉案班級導師組成,負責事件始末等相關事項並製作事件經過報告書。
3.檢察官組:2名由每班推選1名代表進行法庭成員角逐。,依事件經過報告書之內容向法官組提出起訴書且以校規為基礎提出加減罰則因素建議。
4.法官組:3名,由每班推選1名代表進行法庭成員角逐。
1)每次主審法官1名(採抽籤制),負責主持法庭、仲裁糾紛。
2)其餘2名為陪審法官,負責罰則的判定。
5.書記官組:2名,由每班推選1名代表進行法庭成員角逐,共同擔任開庭記錄工作。
6.辯護律師:2名,由被告自行邀請同學擔任,協助被告答辯。
7.判罰執行小組:由訓導處及輔導室組成,依法庭決議,執行罰則之公告或愛校服務執行及進行輔導約談等事宜。

(五)申訴過程:
1.提出申訴:
原告(申訴人)於開庭日前一週之星期四中午以前,認為其違反校規之處份或同學間的糾紛損害其權益者得具狀(申訴書)向檢察官提出申訴。
2.受理申訴:
開庭前一週之星期五第五節,由檢察組邀請指導教師審查申訴案件。經全體檢察官半數以上通過,正式列入申訴案件,並遞交學生法庭開庭審理。未列入申訴案件之案件,由當值檢察官敘明理由後,將申訴書退回原告。
3.開庭過程:
   (1)由主審法官主持,其他法官陪審,指導老師(涉案班導師及輔導教師)在場輔導。
   (2)法官宣佈開庭,說明原告、被告、證人義務與權利。
   (3)法官徵詢原告是否要撤回告訴或私下和解。如要撤回則結案,如不撤回則繼續開庭審理。
   (4)由檢察官說明事件原委,必要時法官得傳喚證人說明。
   (5)被告可委由辯護律師提出申辯,必要時法官得傳喚證人說明。
   (6)法官群根據檢察官組之加減罰責因素建議及原告申訴、被告辯詞及證人證詞,討論建議罰則或不予處罰。經投票半數以上通過,正式列入判決紀錄,由主審法官公開宣判。
   (7)經判決後,5天內未有任何訴願,則依判決結果交由判罰執行小組執行。
4.提出訴願:
原告、被告如有不服判決,經同學10人以上簽名連署,得於5天內提出訴願,交由下次法庭再審,但以1次為限。
五、      注意事項:
(一)重大申訴案件應先處理。
(二)設身處地,尊重當事人的感受,避免激發情緒。
(三)鼓勵原諒他人或私下和解。
(四)學童熟悉規則後,教師應採取旁觀指導,不影響判決。
(五)發現經常性被告,應注意被告行為是否受到團體排擠情況,由導師追蹤輔導。
(六)注重指導開庭過程及建議罰則討論,價值澄清著重於對事處理,不可進行人身攻擊。
(七)學生法庭由各班推舉一名代表組成。
六、      罰則訂定辦法:
   (一)各班導師於班會中與學生討論在校學習之常見糾紛,並討論處理方式。
   (二)各班導師輔導學生制定學生法庭之罰則。
   (三)由各班班聯會代表於班聯會議中提出罰則條例,請主席主持並進行討論與投票活動,制定學生法庭之罰則。
   (四)指導教師須於議會中釐清罰則訂立本屬立法機關(如立法院),學校因顧及無法有立法機構產生,故委由班聯會討論及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