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龍興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修正
一、        主旨:為激勵學生知錯認錯改過遷善,給予自新之機會,進而變化學生氣質,使其敦品
勵學、邁向正途,特訂定本辦法。
二、        說明: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三、  辦法:
(一)凡欲銷過的同學可於每月1日至5日,至訓導處生教組申請個人獎懲紀錄並領取「
過輔導申請單」。
(二)銷過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表限一人填寫,請至訓導處生教組領取「銷過輔導申請單」-表格。
2.填妥表表格經家長簽註意見後,導師審核通過請任課教師附署,交至生教組審核。
3.附署教師人數:大過須教師3人、小過須教師2人、警告須教師1人。
4. 「銷過輔導申請單」經訓導處審核通過後領取「銷過觀察紀錄表
其觀察期如下:大過:4週        小過:3週      警告:2週
※確實依照日期、節數給予導師、任課老師簽名及劃記○或×
5.銷過觀察紀錄表填妥後,送至訓導處生教組。再請導師或提案人填寫
銷過建議表」全部程序完成,生教組再依據銷過。
6.銷過最低時限(寒暑假期間扣除不計)
◎初次申請銷過時限:公告後1個月
            ◎後續再申請銷過時限:
         *大過:須距上次核准日期1月後
         *小過:須距上次核准日期2週後
         *警告:須距上次核准日期1週後
7.核准後故態復萌,或有違反校規情形附署教師、導師、生教組長及審核人均可隨
時提出撤銷銷過之建議,原處分仍列入功過統計按校規辦理。
8.凡有下列情況者,應予以取消銷過資格:
1)銷過觀察期間,有違反任何校規者。
2)同一學期,重複觸犯同一校規者。
3)三年級下學期所觸犯之校規者,不得銷過。
4)若有特殊狀況,得另行召開訓導會議決定之。
四、經銷過辦法檢核准予銷過者,於期末綜合表現會議中提出報告,經獎懲委員認定之。
五、本辦法經訓導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