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
桃園縣立龍興國中班代表聯合會組織實施辦法


一、主旨:「班代表聯合會」簡稱「班聯會」,以推行「德、智、體、群、育、樂」六育並進,培育「學生自治」,發揮「團隊精神」為宗旨。
二、目的:
(一)     使學生自發性去發現校園尚待改善的問題,經由全班討論並以實際行動改善問題。
(二)     班聯會秉承訓導處指示,代表全體學生在校內作一切合法活動,不得直接對外,必要時須經訓導處核准。
(三)     藉由此活動激發學生愛護校園環境、人文關懷、熱心服務社區之情操與使命感。
(四)     透過班級構思校園改善計畫,凝聚班級共識,培養團隊合作精神、個人領導統馭能力。
三、實施辦法:
(一) 各班由班級幹部中推選一名代表參加會議。
(二) 由二年級班聯會代表中推舉一名主席,紀錄由各班代表輪流擔任。
(三) 各班代表不得無故缺席,不克參加請事先請假,並覓代理人。
(四) 班聯會於學期中及學期末,召開定期會議,討論會務。並可依實際需要,得由主席召開班聯會臨時會議,由各班班聯會代表參加,會議決議事項,班聯會代表務必傳達班級同學周知。
   (五) 班聯會召開之會議,應邀請校長、各處室主任列席指導。
四、使用經費:
學校推行本辦法使用經費可由訓育活動費、社會教育經費或相關經費下支應。
五、本活動之進行,應以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為原則。
六、附則: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